吉隆坡:今天,高等法院裁定,国家元首根据联邦宪法第150条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不能由法院审理。
《宪法》第150条第1款赋予国家元首在陛下"确信存在严重紧急情况,使联邦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经济生活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胁"时发布紧急状态公告的权力。
法官拿督Wan Ahmad Farid Wan Salleh在周四(2月15日)对律师Syed Iskandar Syed Jaafar Al Mahdzar的原诉传票作出裁决,称第150(8)条文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也不能被第40(1)条文所推翻,该条文规定国家元首应根据内阁的建议行事。
“相反,法院干预的任何企图都将违反权力分立原则,这是联邦宪法基本结构的一部分。
他说:“虽然有关罢免条款的宪法规定相当于‘关闭法院的大门’,看起来严厉而不公正,但补救措施在于立法机关,而不是法院。”
法官还驳回了政府的申请,即撤销赛义德依斯干达对国家元首苏丹阿卜杜拉·里亚图丁·穆斯塔法·比拉赫·沙阿的诉讼,因为后者拒绝按照当时的总理丹斯里·慕尤丁·亚辛的建议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2020年11月,赛伊德·依斯干达作为原告提交了一份原发传票,将马来西亚政府和其他10人列为被告,要求法院根据《联邦宪法》第40条和第150条确定,即使首相或内阁另有建议,民盟是否也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不宣布紧急状态。——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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