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周二,立法者继续讨论地质矿物法草案,重点讨论采矿组织和个人支付基础设施维护和环境保护年费的条款,这是他们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正在举行的第十五届国会第八次会议上,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席Lê广辉介绍了该法律草案的摘要,他指出,该法律草案目前由12章116条组成。
然而,仍有几个关键点需要进一步讨论。
关于矿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Huy提到,一些国会代表提议增加采矿实体年度捐款的规定,以资助基础设施投资,升级,维护和环境保护,旨在加强他们的问责制。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意见支持在第8条中增加法律基础,规定采矿组织和个人按省人民理事会确定的水平提供财政捐助。这项建议的优点是它提供了法律基础,以确保遵守财政支助要求。
然而,一些人认为,这从现行《矿物法》目前概述的自愿支助转变为强制性义务,这是一项缺乏影响评估的新政策。代表们还担心,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缴费费率的原则,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适用情况。
此外,允许采矿组织和个人“在生产费用中计入其支助费用”可能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冲突,该法规定可扣除的费用应与生产和经营活动直接有关。
由于采矿组织和个人已经向国家预算缴纳了税收、费用和采矿权,代表们认为,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强制规定额外的财政支持是不公平的,并且会给采矿实体带来重大的成本负担。
在第二种意见中,国会代表建议保留《矿物法》的现行规定,遵循法律草案第8条第3款的选择2。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它不引入新的政策,保留了自愿提供财政支持的初衷。然而,这种做法的一个缺点是,由于目前很少有地方执行这项政策,因此可能导致采矿组织和个人不一致地遵守这项政策。
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国会考虑并反馈这一问题。
关于第4类矿物,如粘土、土壤、石质土壤和主要适于土地复垦和建筑填筑的类似材料的管理,一些代表建议保留勘探和开采这些材料的许可证程序,以防止可能导致违规和破坏国家对矿物部门有效管理的法律空白。
Huy表示,考虑到国会代表的反馈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保留第4类矿产的许可要求,但建议简化程序,以简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关于采矿权费问题(第101条),Huy指出,一些代表表示,这些费用不切实际,不符合目前的现实。
有人建议完全取消采矿权费,并澄清这些费用与资源税之间的区别。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经过13年的实施,采矿权收费帮助减少了对采矿权的投机性持有,限制了囤积以转售,并吸引了有资金能力的投资者。
据该委员会称,为了应对当前的挑战,法律草案建议根据实际采矿量,按年计算采矿权费。
根据这项新规定,采矿权费将不受地质储量或不可开采部分的影响,也不适用由于客观原因矿山尚不能运营的情况。
矿业权费和资源税的区别在于,对于资源税,组织和个人每月申报实际开采量,每年结算。
对于采矿权收费,法律草案建议,国家管理机构将根据估计的矿产储量批准收费。组织和个人将在年初进行一次付款,最终结算基于特定时期的实际采掘量。
任何超额付款将转到下一个付款期,而任何不足将需要额外付款。- - - - - -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