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正义的支持者,欧盟所有成员国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当国家当局不愿或无法起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侵略罪时,国际刑事法院可以作为最后诉诸法院,在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调查和起诉应对这些罪行负责的个人。欧盟承诺保护国际刑事法院条约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并在促进《罗马规约》的普遍性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鼓励乌克兰等国家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开展了17项调查,并发布了58份公开的逮捕令,其中包括针对苏丹前总统奥马尔·巴希尔(Omar al-Bashir)、乌干达叛军组织“上帝抵抗军”(Lord’s Resistance Army)领导人约瑟夫·科尼(Joseph Kony)和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Vladimir Putin)等知名人物的逮捕令。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由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分庭根据法院检察官的申请签发。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公开通缉了30人,他们仍然在逃。
没有逮捕,国际刑事法院就不可能进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不进行缺席审判,即当被告不在法院羁押时。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包括所有欧盟成员国,有义务确保逮捕在其领土上发现的个人。但逮捕策略很少是直截了当的,尤其是当个人身居要职或受到盟友保护的时候。过去的经验表明,这种逮捕可能需要数年时间,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缺乏执行会削弱法院的有效性。它还将法院用于调查和起诉活动的资源转移到执法行动上。
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和其他支持法院审判的国家需要准备在其国内和外交政策中实施具有短期和长期目标的逮捕战略。欧盟及其成员国应加强在逮捕方面的合作,以确保国际刑事法院能够履行其职责。
以下文件向欧盟及其成员国提出六项建议,以推进国际刑事法院未执行逮捕令的逮捕战略。这些逮捕策略包括遵守欧盟成员国明确的法律义务,即在其领土上逮捕国际刑事法院通缉的个人。但它们也包括利用外交、政治和经济影响力——换句话说,政治意愿——在其他国家实施逮捕。
根据《罗马规约》第九部分的规定,所有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即国际刑事法院创始条约《罗马规约》的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与国际刑事法院充分合作,包括在国际刑事法院要求逮捕和移交在其境内的个人时。这一义务适用于缔约国的所有领土,包括领空。由于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它们都有义务逮捕国际刑事法院通缉的任何个人。
逮捕义务与个人的官方地位(例如国家元首)无关。《罗马规约》第27条非常明确地论述了官方能力的无关性,指出个人的官方能力可能享有的豁免不应妨碍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今年9月,国际刑事法院在逃的俄罗斯总统普京在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蒙古参加了一个仪式,但没有被捕。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的法官裁定,蒙古没有逮捕并交出普京,违反了条约义务,因此作出了所谓的“不合作”裁决,并将此事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执行。
该法院没有自己的警察部队,要依靠各州来执行逮捕令。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必须确保其国家程序使有关当局能够向国际刑事法院进行逮捕和移交。逮捕和移交嫌疑人可能是一个政治上敏感和困难的问题,但是允许逮捕和移交嫌疑人给国际刑事法院的全面和明确的国家法律和程序尽量减少了这些困难。
欧盟法律强化了这种逮捕义务。2011年,欧盟理事会发布了一项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决定,承诺支持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该决定还承诺在外部和内部(即欧盟机构和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中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同年晚些时候通过的《欧盟国际刑事法院行动计划》(european Action Plan on ICC)概述称,“欧盟及其成员国将采取一致行动,鼓励各国与国际刑事法院充分合作,包括迅速执行逮捕令。”
此外,如果一个欧盟成员国未能执行逮捕令,在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对该国作出所谓的“不合作”裁决后,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可能有集体责任解决这一问题。正如上文提到的蒙古的情况一样,在作出这样的裁决之后,法院可以将问题提交缔约国大会,缔约国大会可以就这个问题通过一项决议,或对不合作国家施加政治和外交压力。
欧盟成员国在其2011年行动计划中同意避免与国际刑事法院的逃犯进行“非必要接触”,这符合联合国法律事务办公室在这一问题上的指导方针。这只指在欧盟以外的第三国进行的接触;如前所述,如果逃犯在欧盟成员国境内,该国政府有义务将其逮捕。
所有欧盟成员国和欧盟都对必要接触的狭义定义达成了一致,其中只包括那些被理解为“执行核心外交、领事和其他活动严格需要”的人,比如联合国授权的活动或其他法律义务。这意味着,成员国应避免礼节性拜访、接待、拍照或出席国庆庆祝活动等。在实践中,如果一项联系被认为是必要的,应采取措施通知其他成员国、欧盟机构和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在缔约国大会框架内作出了类似的承诺,以避免非必要的接触,如果接触被认为是必要的,则向法院报告这些接触。
这种避免“非必要接触”的政策,只要在实践中一贯执行,对于长期逮捕战略是重要的,因为它们重申了法院逮捕令的权威,有助于在政治上孤立嫌疑人,并最终使其投降。此外,这些政策表明声援被指控罪行的受害者,并重申各国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的承诺。这是一个例子,说明成功的逮捕战略需要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包括欧盟成员国,利用一切可能的外交和政治工具来确保合作。
欧盟及其成员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公众支持是加强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权威的重要工具。欧盟及其成员国应公开表明,他们将遵守国际刑事法院的决定,履行逮捕义务,避免与国际刑事法院寻求的人员进行不必要的接触。安理会通过了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具体结论,以及在安理会关于特定国家或有关主题的结论中提到需要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这些都有助于形成支持法院逮捕令的一贯记录。例如,2023年6月,在《罗马规约》通过25周年之际,欧盟通过了理事会结论,重申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则承诺。
在某些情况下,未能逮捕和维护国际刑事法院的合法性,以及对法院某些决定的不一致反应甚至质疑,可能会加剧人们对国际刑事法院政治化和为特定国家利益服务的看法。欧盟各机构应确保,在一种情况下发布的支持逮捕令的任何公开声明,在其他情况下都应得到类似的支持声明。理事会关于具体情况的结论可以是确保欧盟国家在敏感情况下适用国际法时保持一致的好方法。这种一致性是对抗双重标准观念和加强法院和国际法在全球的信誉的关键。
欧盟及其成员国还有其他一些可供使用的工具,它们应该以一致的方式使用这些工具,以便与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合作。
首先,欧盟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供协助,并利用其全球平台在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中普及逮捕义务。欧盟定期资助法院倡议,使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熟悉其义务。
其次,欧盟还制定了官方立场和一系列指导方针,以避免和应对第三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不合作”,包括逮捕。这至少有两个部分。一方面,欧盟机构和成员国可以协调回应,以阻止欧盟以外的任何国家在不面临逮捕的情况下欢迎国际刑事法院的逃犯,并在这种不合作的情况下做出强有力的回应。另一方面,欧盟及其成员国可以鼓励第三国避免与国际刑事法院嫌疑人进行“非必要的接触”,就像欧盟内部的政府一样。
这两个目标都得到了欧盟机构内部和成员国间预警系统发展的支持,该系统旨在追踪国际刑事法院逃犯即将到来的潜在旅行,并随之努力协调应对措施。欧盟国际刑事法院联络点、欧盟成员国国际刑事法院联络点和欧盟理事会国际公法工作组-国际刑事法院小组应继续共同努力,确保这一系统有效运作,共享国际刑事法院逃犯的旅行信息,并协调欧盟的反应。为此,他们可以利用欧盟在世界各地的代表团网络,以及他们参与重要的国际会议、首脑会议和活动。
欧盟的政策规定了欧盟及其成员国可以采取的几个步骤,以避免不合作,并阻止非必要的接触。这包括预防性地利用正式外交渠道,与可能面临不合作或非必要接触风险的国家进行预防性接触,并发表公开声明,要求与法院合作。尽管如此,当逮捕方面出现不合作的情况时,欧盟和成员国的高级代表应该站在支持法院的共同阵线上。虽然指导方针仍然是一般性的,但这可能意味着在国际论坛上发表联合声明,或跟进欧盟高层会议,如外交事务委员会、总务委员会或欧洲理事会会议,并与其他国家和联合国协调回应。外交努力提高了违反国际刑事法院义务的政治成本,并迫使各国遵守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每当国际刑事法院对不合作的正式裁定提交缔约国大会时,欧盟成员国应努力协调大会内的有力回应。
对于普京可能访问蒙古的报道,欧盟及其成员国采取了一些有益的措施。在他访问之前,缔约国大会主席致函蒙古外交部,回顾所有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逮捕和交出逮捕令下的任何人的义务。一些欧盟成员国公开支持这封信,欧盟、法国、立陶宛和斯洛文尼亚在访问前发表声明,敦促蒙古尊重其义务,并在访问后指责蒙古未能遵守。各国还在访问前后与蒙古当局进行了双边接触。
其中许多措施与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程序及其关于不合作的工具包中所载的措施相同。
虽然欧盟的指导方针侧重于避免和应对“第三国”的不合作,但上述步骤也应适用于与有不合作风险的欧盟成员国接触。
欧盟成员国应分享经验,并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其他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执行逮捕行动,或为此目的共同努力。欧盟及其成员国可以在司法援助和能力建设倡议中包括对国际刑事法院逮捕行动的支持,例如,在制定国内立法以支持各国执行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方面。在逮捕行动方面,欧盟及其成员国也可以成为第三国的业务伙伴,并在第三国可能因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而面临其他国家的报复时提供支持。
附加条件是欧盟国家和机构重申其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的原则方针的另一个有力工具。过去,在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发出逮捕令的情况下,欧盟利用塞尔维亚和克罗地亚与欧盟关系更密切的前景,敦促与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充分合作,逮捕在其领土上的嫌疑犯。例如,2006年5月,欧洲联盟中断了与塞尔维亚就《稳定与结盟协定》进行的谈判,理由是塞尔维亚未能确保逮捕前南问题国际法庭逃犯并将其移交给该法庭。欧盟委员会随后在多个场合强调,充分合作是恢复谈判的先决条件。前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检察官卡拉·德尔·庞特强调,“(在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被绳之以法的所有被告中,有90%是欧盟所施加的条件限制的直接结果。”欧盟应该努力重建这种合作的动力。
欧盟成员国也可以采取行动支持选择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的第三国,例如,在另一个国家因抗议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而撤回援助和援助时,通过承诺提供援助和援助。例如,当美国在2020年对国际刑事法院官员实施制裁时,欧盟明确表示,它准备支持国际刑事法院。2002年,欧盟鼓励并支持第三国通过概述国际刑事法院反对豁免协议的共同结论、立场和指导原则,拒绝美国保护其国民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企图。
那些反对法院授权的人,包括那些面临逮捕令的人及其盟友,试图破坏法院的权威,挑战其逮捕令的合法性。因此,要使国际刑事法院的长期逮捕战略取得成功,还需要捍卫法院免受针对官员和与法院合作的人的外部压力和强制措施。
国际刑事法院官员面临俄罗斯联邦发出的逮捕令,此前国际刑事法院于2023年3月对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和俄罗斯联邦儿童权利专员发出逮捕令。法院仍在处理2023年9月严重网络攻击的后果,该攻击影响了其信息技术系统。国际刑事法院及其官员面临以色列官员和美国立法者的威胁,此前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于2024年5月宣布,他正在寻求对以色列高级官员和哈马斯领导人发出逮捕令,指控他们在2023年10月7日及之后犯下的罪行。2024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对国际刑事法院官员实施制裁的立法,呼应了特朗普第一届政府在2020年实施的制裁制度。
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官员的制裁可能严重阻碍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制裁的影响将不仅限于所针对的个人,而且可能产生广泛的后果。国际刑事法院目前的服务提供商——从银行到自动售货机公司——可能会评估,考虑到无意中违反美国制裁的风险,继续与该机构合作是否明智。对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的制裁将构成更严重的挑战。
除了对国际刑事法院及其裁决提供政治和外交支持,以及与已经或可能考虑对国际刑事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国家官员直接接触外,欧盟保护国际刑事法院不受第三国制裁的一个实际步骤是通过一项名为《欧盟阻止规约》(EU Blocking Statute)的法律。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欧洲行为体免受这种域外制裁的影响,并确保法院的工作不受影响地继续进行。欧盟委员会可以援引该法规来保护在欧盟经营的个人免受特定制裁,但其实施需要欧盟成员国提供足够的政治支持。欧盟成员国应与欧盟委员会合作,一旦出现制裁威胁,就应启动《阻止规约》。从长远来看,他们应该发展和建立一个专门的机制,以捍卫欧盟国际法院和司法机构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免受域外制裁。
关键是,欧盟保护法院的努力包括该机构、其官员以及那些与法院合作的人,特别是来自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人,他们也可能面临制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