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能源科技公司员工因严重违反考勤制度被解雇一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力的关注。
汤某某于2018年7月入职该公司,在入职时已签收确认《考勤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次,或一年累计超过15次即构成严重违纪。但汤某某在2022年累计迟到达29次,2023年前10个月又迟到19次,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汤某某提出抗辩,认为制度中"每月前3次30分钟内迟到免于罚款"的规定意味着这3次迟到不应计入累计次数。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条款仅免除经济处罚,并不改变迟到行为的违纪性质。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免罚款"与"不计违纪"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公司制度中关于累计迟到次数的规定具有明确性和合理性。同时强调,对于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应当依据文义进行客观解释。
这起案件不仅维护了企业依法管理员工的正当权利,也为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提供了参考。法院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在制定制度时要确保条款表述严谨,避免产生歧义。同时,员工也应当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不能通过对条款的片面理解来规避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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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文资讯网|2025-05-20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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