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在一段流传的视频中,一名机械师在巴都9收费广场斥责一名收费员,并踢打收费台的墙壁,被地方法院以侮辱行为处以最高100令吉的罚款。
31岁的阿卜杜勒·拉希姆·拉姆兰认罪后,地方法官努尔·哈夫赞·阿齐兹对他处以罚款。
他被指控于上周日(11月3日)凌晨1点38分,在洛隆收费站T22、巴都收费站9号广场、塔曼奎帕克、切拉斯靠近Hulu Langat的地方,对22岁的Ridwana Umairah Mahadi使用侮侮性言语,意图扰乱治安。
根据1955年《轻罪法令》第14条,该指控规定最高罚款100令吉。
与此同时,在开庭法庭上,阿卜杜勒·拉希姆于上周一(11月4日)晚上9点在加jang区警察总部毒品犯罪调查处(IPD)承认通过将毒品注射到自己体内来自我服用甲基苯丙胺。
这项指控是根据1952年《危险药物法》第15(1)(a)条制定的,并与该法律第38B条一起解读。
如果被判有罪,他可能会根据1952年《危险药物法案》第39C(1)(e)条受到惩罚,该法案规定判处最高7年监禁和3次鞭刑。
法官Mazuliana Abdul Rashid不允许保释,并将12月13日定为在宣判前提交病理和化学报告。
副检察官Faelly Jeffrey Lanjungan出庭作证。——马来西亚
×